
专业的南京讨债公司、南京要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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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25-08-15 浏览量:65
个人借款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谁偿债?
若个人签借款合同,债权人可让个人偿债,个人偿债后能按公司使用借款情况追偿。
个人与公司人格混同,像财产不分时,债权人能要求二者连带清偿债务。
借款时明确代表公司且债权人知情,或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公司还款。
案情回顾:
小孔向小毛借款1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以小孔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后,小孔将这笔钱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小毛要求小孔偿还借款,小孔称钱用于公司,应由公司偿还。而公司认为借款合同是小孔个人名义签的,不应由公司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由于借款合同是以小孔个人名义签订,依据法律规定,小毛有权要求小孔偿还债务。小孔偿还后,可根据公司实际使用借款的情况向公司进行追偿。
若存在小孔与公司人格混同,如公司财产与小孔个人财产不分的情况,小毛则有权要求小孔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孔借款时是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借款且小毛知晓该情况,或者借款款项直接进入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小毛可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但本案现有信息未表明存在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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